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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情静律师多领域胜诉,高效化解复杂民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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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5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情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166166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028990007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情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历,具备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复合专业背景,同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专业资质认证,专业理论功底扎实,跨学科知识体系完善。张律师长期深耕宁波本地法律实务,熟悉当地法院裁判口径与司法实践规则,专注服务各类民营企业、国企、金融机构及个人客户。执业领域覆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货款及债权清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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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情静律师自2023年执业,现于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任职,拥有超1000件办案经验。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债权清收等领域,在合同纠纷、执行异议等案件表现出色。曾在民间借贷案中,精准切割法律关系,为被告避免巨额损失,展现专业实力。
张情静律师多领域胜诉,高效化解复杂民商纠纷

张情静律师是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民进宁波高新区社会服务专家团法律领域成员。自2015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债权执行、婚姻家事财产认定等领域成功办理百余件案件,尤其专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企业法律顾问类案件。

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张律师长期为国企、民营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规体系搭建、投融资法律尽调服务,协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劳动用工风控、商事交易风险防控。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批量代理合同货款纠纷、大额债权清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多起案件成功实现回款、排除执行障碍。在婚姻家事专业方面,深耕夫妻分居财产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家事与商事交叉财产纠纷研究与实务办理。同时,张律师还参与高新区社会法律服务公益咨询、普法宣讲,为群众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答疑与维权指引。

下面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详细展现张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策略。案件类型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角色是被告二(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如下: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系某种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方XX)曾系夫妻关系,被告三系二人之子。原告主张被告一因购房、装修及家庭投资等需要,陆续向其借款巨额资金,后经结算出具借条。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承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持有异议,并辩称该债务个人债务。被告二(方XX)辩称借款发生时其与被告一已分居且关系不睦,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条签署时双方已离婚,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三(方XX)辩称其仅为出借银行账户给母亲使用,并未参与借款,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二名下的房产。在审理阶段,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据,主张债权金额,并认为借款用于被告一家庭购房及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一(借款人)对借款总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计算的本金虚高,且已偿还部分款项应抵扣本金;同时主张该债务与前夫及儿子无关。被告二(方XX)委托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情静律师进行辩护。张律师指出,被告二与被告一长期分居,经济独立,且在借条签署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经法院调解离婚),故不存在“共债共签”情形,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三(方XX)主张其仅为账户出借人,与借贷合意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利息约定、还款记录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案件存在几个关键难点。一是原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试图让被告二承担还款责任,如何证明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二是被告二名下房产被查封,若不能成功抗辩,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三是需要梳理清晰借款的实际情况,包括本金数额、利息约定、还款记录等,以应对各方的争议。

张情静律师采取了精准的策略。首先,精准的法律关系切割。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被告二(方XX)与被告一(借款人)的婚姻关系状态变化。通过举证双方在借条签署时婚姻关系已终结(经法院调解离婚),且长期分居、经济独立,成功将被告二从复杂的家庭债务纠纷中剥离出来,打破了原告试图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追索被告二财产的逻辑链条。其次,逻辑严密的抗辩策略。律师不仅从程序上(离婚时间点)进行抗辩,更从实质上(借款用途、家庭生活需求、借款合意)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证明了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被告二对此不知情、未签字,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排除情形。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法院采纳了关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辩护意见,判决明确指出:借条上没有被告二(方XX)和被告三(方XX)的签名,缺乏共同借贷的合意,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一(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二(方XX)及被告三(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强调了“共债共签”的重要性,若一方未签字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从婚姻关系状态、借款用途、经济独立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借贷时,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张情静律师自2015年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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