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叫XX的劳动者,遭遇了一场噩梦般的欠薪纠纷。他和某农业公司签了《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每月先付3万,剩下的合同期满考核后给。工作时,XX不仅为公司干活,还为其关联合作社搞销售,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可后来公司以没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了字,月薪从3万降到2万,最后降到1万。合同到期,公司只给了20万,剩下30万死活不给。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说“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原一审又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时候,XX感觉天都要塌了,自己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就在XX绝望之际,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周英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了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实际上包含了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这就意味着,双方实质是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
其次,周英律师找到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这些证据表明,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直在维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在二审阶段,周英律师把这些新证据提交给了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周英律师进一步主张,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周英律师的努力,重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中,周英律师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从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到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再到成功主张混同用工连带责任,每一步都彰显了她的智慧和经验。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涵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实务判断,为劳动者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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