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卷入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钱转给案外人。之后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潘某某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后,周某某将潘某某和陆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共同借款人需考量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等因素。本案中,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所以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陆某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二审。万雪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紧扣“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等核心法律要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若借条上明确只有一方为借款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万雪律师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万雪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的精湛专业能力,也展示了法律在认定共同借款人方面的严谨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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