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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案,律师助当事人免除17万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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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1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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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原告周某某主张借款,被告潘某某上诉称陆某是共同债务人。原告证据有借条等,被告陆某初始面临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困境。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要点,成功论证陆某仅为中间人。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二审案,律师助当事人免除17万还款责任

万雪目前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处理民商事案件。2024年,万雪接手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案件中,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贷款30万元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再转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还款。之后潘某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是借款合同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无明确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借款合同因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应是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万雪作为陆某的二审代理人,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潘某某出具借条是个人行为,双方无共同还款合意,陆某庭后参与调解是为解决纠纷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陆某是否应承担案涉债务偿还责任。潘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提出共同借款人意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是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万雪还代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和劳动争议仲裁案。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苏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指控商丘市某副食经营店在抖音平台销售假冒其商标商品,平台运营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被告一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被告二主张免责。万雪通过专业公证取证固定侵权证据,成功论证侵权行为成立并击破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万元。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杨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被申请人辩称入职申请书视为劳动合同工资计算基数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万雪通过扎实证据准备和精准法律适用,成功突破对方防线,为劳动者争取到7.1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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