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执业至今,魏宪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经验。下面来看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且冯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某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某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某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某。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参与诉讼,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还有一起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为职工姬某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某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魏宪合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把握证据证明力,从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履行入手,重构证据逻辑,让法院认清案件事实;建设工程纠纷里,他清晰梳理挂靠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劳动工伤纠纷中,他深入研究社保规则,准确适用法律,突破了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认定的局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更注重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履行和证据的证明力;建设工程纠纷中,会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挂靠关系的认定;劳动工伤纠纷里,倾向于依据社保缴费事实和立法目的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回到最初的困惑,买保险被拒赔、工程完工拿不到钱、工伤待遇遭拒付,魏宪合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调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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