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冯某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冯某某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了合同。冯某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此时,冯某某委托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为其代理此案。魏宪合律师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在面对此案时,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应变能力。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依据相关法律逻辑,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具体询问,而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履行了该义务。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某本人操作。同时,冯某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某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其一,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切实履行询问义务,审慎审查投保人信息;其二,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但也不必过度担忧,只要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自身权益仍能得到保障;其三,为类似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证据认定和责任判定方面的标准;其四,强调了法律在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的魏宪合律师,无疑是处理此类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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