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安保集团企业与自然人承包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企业设立外地分公司,由自然人挂靠承包经营,承包人自负盈亏并按约定缴纳承包管理费。协议履行后,总公司完成分公司设立及配套工作,承包人仅缴纳前两期费用,后续多年拖欠管理费270000元,还引发多项纠纷致总公司垫付562911.2元。总公司催告无果后,委托浙江泰杭(长兴)律师事务所陈培桔律师代理起诉,陈培桔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
陈培桔律师在办案中,首先锁定合同效力及计费标准。她凭借曾在通讯行业全程参与分支机构筹建落地、日常经营管控等工作的经验,熟知企业交易模式和运营逻辑。在本案中,她以案涉书面承包协议书为核心,明确自负盈亏、逐年递增管理费、缴费周期条款,固定欠费核算依据,精准核算出多年累计拖欠的承包金总额。
庭审中,承包人提出部分费用已转账至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企业单方强行接管分公司违约在先、分公司自有资产足以抵扣欠款这三项抗辩。陈培桔律师依据自身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针对这三项抗辩逐一质证。她指出对方无书面转账凭证、接管违约证据,使得全部抗辩依法不成立。
在处理诉求时,陈培桔律师区分两类款项裁判逻辑。她提前预判到法院裁判口径,拆分承包管理费、经营垫付费用两类诉求,明确管理费有书面合同可直接核定,而垫付费用需对账审计、决算厘清权责。同时,依托合同违约条款,主张自欠费节点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息,补齐企业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案涉承包经营协议合法有效,承包人抗辩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判令承包人全额支付270000元承包管理费及逾期利息;因双方终止合作后未完成专项财务审计、整体决算,垫付费用无法界定归属,驳回总公司垫付费用相关诉求。陈培桔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她具备企业经营管理与专职法律服务双向复合从业背景,其办案能力得到了市场和客户的认可,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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