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务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中,被上诉人李X、吴X共同从事铲车租赁业务,为案涉工程提供铲车作业服务。经结算,劳务公司及田X等在三份欠款条上签字盖章确认欠付铲车费。然而,之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有若干元欠款未付。浙江温州平阳县吴富兵律师于2014年7月18日开始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被上诉人李X、吴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吴富兵律师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这使得他深谙企业运营模式。在二审中,上诉人田X主张其系原审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在案涉工程项目中担任主管,其在欠款条“欠款人”栏签字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个人债务加入,不应与公司共同承担铲车费欠款。吴富兵律师凭借对企业运营的了解,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债的加入”。
吴富兵律师深入分析证据链,结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结论、田X以个人微信支付款项、其在欠款条上留下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事实,指出田X实际系项目内部承包人,而非普通员工,其签字行为具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他在二审中提交书面答辩状,针对田X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驳斥。其企业管理经历让他能从企业运营和人员角色的角度,更清晰地判断田X在案件中的实际身份和行为性质。
在论证过程中,吴富兵律师的专业、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证据运用能力得以充分展现。他通过对各项证据的综合分析,有力地论证了田X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种基于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源于他多年承办各类案件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尤其是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方面的丰富经验。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富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田X与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李X、吴X铲车费若干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审被告杜X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吴富兵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其在业内也收获了同行认可与委托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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