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看看他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蒙某等七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路“布某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唐某、蒙某等手持器械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七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某等人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蒙某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案件起因是蓝某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其次,蓝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再者,他们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陈俊全律师还考虑到蒙某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对蒙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定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根据他们的自首、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对七人减轻处罚,对蓝某、蒙某等适用缓刑。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x年3月24日,陈某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某又两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陈俊全律师为陈某辩护,指出其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
还有王XX等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20xx年11月23日,王XX接受雇请,从湖南株洲驾驶轿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到天等县旅店住宿。11月24日,王XX联系王XX,两人一起接偷渡人员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与王XX汇合,后分别运送偷渡人员到天等县城等待安排偷越国境。途中,王XX、王XX和偷渡人员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王XX、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XX犯偷越国境罪。陈俊全律师接受王XX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这些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如在蒙某寻衅滋事案中,精准指出案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他积极为当事人收集自首、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证据,为当事人减轻刑罚提供有力支持。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上,他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求和从轻处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到少刑或缓刑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掩饰犯罪所得、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犯罪,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常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况,也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涉嫌寻衅滋事、掩饰犯罪所得等罪名并非只能接受较重的刑罚。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的案件分析和积极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判或缓刑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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