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申请人史X提出其与被申请人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在若干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多个社保补缴事宜,若无法补缴则按社保应缴金额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认可劳动关系存在,但委托浙江温州平阳县吴富兵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吴富兵律师自2014年7月18日起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已承办众多案件。
在案件庭审阶段,吴富兵律师凭借其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深知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他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则,提出申请人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这一关键抗辩。这一行为体现了他对劳动仲裁程序规则的熟悉,能够从程序层面为被申请人争取有利局面。
同时,吴富兵律师还指出申请人曾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由于他了解企业运营模式及潜在法律风险,所以能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证据。该证据从法律性质层面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增强了抗辩的有效性。
仲裁委经审查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属劳动争议且受仲裁时效约束,申请人自离开被申请人处后未发生时效中断情形,该项请求已超时效;补缴社保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最终,仲裁委未支持申请人任何一项请求。
吴富兵律师成功帮助被申请人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充分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他曾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在业内收获了同行的认可和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为他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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