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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数额巨大,经辩护能从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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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1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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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吸数额巨大,还能从轻处罚吗?”这是不少涉案人员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区分主从犯以及争取从轻情节。陈晓伟律师在接手相关案件后,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仔细阅卷,提出合理辩护意见,还建议当事人退赔争取从轻。最终帮助部分当事人获得了从轻处罚。
非吸数额巨大,经辩护能从轻处罚吗?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往往错综复杂,涉及众多法律和证据问题。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较为常见的经济犯罪类型,下面就来看两个相关案例。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作为其中的涉案人员,其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郭X及其家属委托了陈晓伟律师为其辩护,从2009年开始执业的陈晓伟律师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陈晓伟律师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具体业务、他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是否对外宣传、宣传过程中的承诺以及是否承诺返本付息等。通过这些询问,陈晓伟律师判断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整体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了数额问题。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陈晓伟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陈晓伟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到他是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判处郭X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类似的情况在另一起案件中也有体现。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就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根据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陈晓伟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很多人已被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陈晓伟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他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陈晓伟律师还处理过敲诈勒索案件。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县某村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某县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其经营的冯XX之弟冯X2承包地及毁坏树木、苗木等为借口,在冯X2已与XX公司就占地面积等达成一致并全额收到租地款的情况下,多次以关闭发电机、阻挠铺设电缆、阻拦施工铲车等方式阻挠施工,并扬言拆除已安装光伏设备,迫使XX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冯XX指定的其女时某2账户汇款12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本起案件是村民为维权而涉嫌犯罪,陈晓伟律师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和时某某确定了具体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认为本案的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冯XX、时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还有一起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他所做的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陈晓伟律师认为对行XX不利,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但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在这些案件中,陈晓伟律师的作用显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他能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从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梳理出关键信息,重构证据链条。比如在郭X案中,通过详细询问和阅卷,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地位作用,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奠定基础。在时机把握上,他建议郭X退赔争取从轻处罚,在郝XX案中建议其及时投案争取自首情节,这些都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的量刑条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深入理解,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越来越严格,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重复投资、挂单等情况。对于主从犯的区分也更加细致,会根据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进行判断。同时,当事人的自首、坦白、退赔等情节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审查证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以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行为也会依法惩处。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的被告人会从严惩处。

回到中提出的“非吸数额巨大,还能从轻处罚吗?”的问题,从案例可以看出,陈晓伟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并把握时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他还能准确适用法律,重构证据链条,为部分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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