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合同未约定税金及开票事项,被告又以个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为由进行抗辩时,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可能是认为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被告无需承担开具发票或赔偿税款损失的责任。毕竟从表面看,没有合同约定似乎难以要求被告承担额外义务。
在这起XX公司与被告李XX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吴晓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吴晓律师围绕法定义务开票、税款损失计算、合同效力与责任展开精准法律论证。他指出,收取工程款开具发票是承包方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收款方均应开具发票。
按照常规思路,可能的结果是原告XX公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无法追回税款损失,因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开票事宜,被告的抗辩看似有一定道理。
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吴晓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赔偿原告相应税款损失。经核算,被告需赔偿原告近18万元税款损失。与常规结果相比,吴晓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全面维护了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吴晓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约8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他是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同时还担任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菏泽市牡丹区证信调解中心特约调解员等职务。在刑事辩护领域,他也有着出色表现,如成功办理石某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拘禁罪不予批捕、崔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及检疫罪不予起诉等案件。在面对不同类型案件时,吴晓律师总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视角,为当事人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