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是一句承诺,更是王灿律师行动的指南。在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审案中,张某某将废硫磺转卖他人后被倾倒造成污染。王灿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调查,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倾倒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他多次与检察院沟通,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王灿律师再次以自己的专业和执着,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灿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他是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还是前资深检察官。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处理了257件案件。在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二审案中,王灿律师代理二审,指出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镇江市中院撤销原判刑期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灿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在刑事领域的卓越表现,也为他赢得了众多荣誉,如多次获得中银律师事务所刑事领域优秀案例奖,被评为南京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律师等。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优秀刑事律师的担当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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