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唐蓝青律师面对复杂的案情和激烈的庭审交锋,始终践行着“自强、厚德、重法”的理念。原告中国XX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坍塌是因建设质量问题,要求四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唐蓝青深入研究案件材料,自强地挖掘关键证据,发现《关于冯云山路一房屋墙体开裂、部分倒塌情况的汇报》并非专业评定结论,不能确定房屋质量问题。同时,他以厚德之心,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结合法律规定,指出房屋受损可能是自然灾害导致,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自强、厚德、重法”再次成为唐蓝青行动的指引。上诉人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等认为被上诉人范X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唐蓝青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自强地钻研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起诉时开始计算。他以厚德的态度,客观分析案件事实,重法地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障了被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唐蓝青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行政主任。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无罪辩护、减刑辩护成功率达近30%。同时,他还活跃于社会公益领域,担任政府家事案件调解员、桂林市妇联援助律师等职务。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强、厚德、重法”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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