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本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经营模式,但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却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这类纠纷不仅会导致当事人的资金无法收回,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还可能破坏商业信用环境,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的原告张X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四名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在合伙经营期间,张XX陆续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总货款达82,500元,然而只收到了50,000元,尚有32,500元未付。张XX多次催讨,却始终无果,这让他陷入了绝望。他不仅面临着资金周转的困难,还对商业合作的诚信产生了怀疑。而且,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姚XX提出了“货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抗辩理由,这使得案件的走向变得扑朔迷离。
就在张X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他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15个月的挂职经历让他对律师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也让他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俞国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承办500余起案件的经验,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针对被告姚XX提出的三项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驳斥。在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曾经在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他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他指出,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一直处于催讨状态,且自交易起始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故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对于“不知情”这一抗辩,俞律师强调,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是否知情,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已散伙”的抗辩,俞律师指出,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合伙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伙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
同时,俞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的陈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和“不知情”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张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