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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条款破工程款支付难题,成功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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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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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宁某门窗公司承接栏杆工程,完工交付后,置业公司以“未结算、未开票”为由拒付60余万元尾款。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精准策略。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其代理意见,门窗公司获剩余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巧用条款破工程款支付难题,成功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痛点,此类案件不仅会让施工方陷入资金周转的困境,严重时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辛苦完成工程却拿不到应得的款项,不仅意味着前期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还可能导致后续项目无法顺利开展。而且,一旦这种纠纷处理不当,还会影响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

海宁某门窗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海宁XX置业公司签订了《栏杆工程合同》,承接了某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2,255,003.34元。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也已交付业主。然而,置业公司仅支付了1,653,951元,剩余601,052.34元尾款却一直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均无结果,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却又毫无办法,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置业公司提出了“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一系列抗辩理由,给门窗公司追讨工程款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在门窗公司走投无路之时,他们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他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正式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俞国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凭借承办数百起案件的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针对置业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他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俞律师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曾经在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他知道,对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运用要精准,不能被对方的抗辩理由误导。关于开票义务,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同时,俞律师还指出,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了展现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俞律师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67,650.10元)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这些荣誉也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此次案件的成功,不仅帮助门窗公司解决了工程款难题,也再次彰显了俞国锋律师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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