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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胜诉,购房者摆脱债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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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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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房者李X、曹X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且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困境。冯从福律师接手本案,将多项请求合并诉讼,最终法院全部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开发商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有效解除了原告后续还款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胜诉,购房者摆脱债务困境

在房地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对于购房者来说,往往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逾期交房、楼盘烂尾等问题,不仅让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新房,还可能使他们陷入“房钱两空”且背负高额债务的艰难境地。

购房者李X、曹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1年5月29日,他们与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XX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XXX元。他们依约支付了首付款874766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2023年9月30日交房日期,XX公司却未能交付房屋,且至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这让李X、曹X陷入了绝望,他们不仅支付了巨额的首付款和多期贷款,却看不到房子交付的希望,还要继续承担每月的还款压力。案件的难点在于涉及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双重解除及款项返还问题,而且第三人银行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这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就在李X、曹X感到无助之时,他们找到了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是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其执业理念是“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凭借千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精准运用相关司法解释。他及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主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避免购房者“房钱两空”还要继续还贷的不利局面。为了确保胜诉,他还打造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

面对银行以“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为由不同意解除的抗辩,曾经在处理众多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经历让冯从福律师知道如何应对。他援引司法解释及合同目的已被购房合同解除所否定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此外,对于原告还款记录中存在的少量罚息,冯从福律师主动主张该罚息系原告自身原因产生,同意从开发商应返还的贷款本息中扣除,体现了诚信诉讼,也避免对方以此为突破口反驳。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除违约金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暂不处理外),判令XX公司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并直接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有效解除了原告的后续还款责任。冯从福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诚信负责的执业态度,践行了他“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保护了弱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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