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恶意逃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司法权威。当债务人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手段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陷入孤立无援的绝望境地。
本案中的债权人H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第三人WX欠HX借款未还,HX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WX等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WXX等人却以离婚协议已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让HX感到无比绝望,自己辛苦打赢的官司,似乎又要化为泡影,债权实现的希望变得渺茫。而且案件存在诸多难点,涉及家庭共同共有房屋的权属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冲突等复杂问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纠葛也使得案件变得更加棘手。
就在H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毕业于湖南大学,拥有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同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不俗表现。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了严密的论证。凭借多年承办各类案件的经验,她首先梳理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曾经处理大量复杂案件的经历让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时间线的梳理至关重要,它是确定债权合法性和优先性的关键。
接着,张双意律师对房屋权属进行了定性。她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同时,她论证了离婚协议是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的。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她明确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并且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
张双意律师一直秉持“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成功击破债务人以离婚的形式避债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她在执行异议领域展现出的专业精湛和疑难案件攻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业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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