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认为,被告梁先生代表梁某某在自己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梁某某及其妻子梁女士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提交了《分包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还引用相关法律,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梁先生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坚称他是代领工程款,而梁先生需证明该款项是自己应得的工程款。其证据缺口在于,需要明确证明自己是相关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邓德锴律师选择从事实层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主张梁先生代领工程款的说法,律师指出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律师提供了《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先生的实际施工身份。对于原告的证据,律师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梁先生代领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庭审中,梁先生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等新证据,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原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反驳。邓律师则强调这些证据能证明梁先生的实际施工情况,款项收取有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法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未认定梁先生代领工程款,且梁先生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是其应得工程款,原告未能反驳。同时,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关键事实,证明款项收取的合法性;二是针对原告主张,提供有力反证,让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是审查诉讼程序,利用重复诉讼等规则进行抗辩,维护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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