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涉足法律行业,丁婷已有十余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处理过百余件各类案件。她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之后成为律师,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她是如何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补偿费、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办案难点在于,案件涉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在争议,且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以及恢复植被的诉求是否合理,都需要进行判断。
丁婷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另一起案件是关于合伙合同纠纷。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所得及利息。办案难点在于,如何判断案涉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款项,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她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企业破产债权纠纷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通过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从程序和实体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合伙合同纠纷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当责任承担。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债权纠纷,法院严格遵循破产程序的规定,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合法程序主张权利。对于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强调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合伙未清算时一方也不能径直主张财产分割。丁婷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的抗辩策略和对证据的深入挖掘,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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