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这是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即便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他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的情况,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用专业和负责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有着丰富的刑侦预审经验。他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同样践行着自己的理念。他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和情节性质,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就是这样,用行动默默履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承诺,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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