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2011年,原告周先生(化名)与被告赵先生、杨先生签订了《渔池承包协议书》,约定周先生承包二被告位于XX区后沙峪地区古城村的废弃渔坑,承包期2.5年,租金130万元一次性付清。周先生如约支付租金后,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等用途。然而,2012年6月,二被告称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被政府收回,渔池被他人控制,周先生无法继续使用。周先生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郑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同红律师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为北京市,联系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上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首先核实了合同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发现二被告于2008年以每年2万元租金承包涉案渔池50亩,2011年却以130万元的高价转包给周先生,承包期仅2.5年。周先生支付租金后将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2012年6月,后沙峪镇政府因该处脏乱进行整治,收回了二被告与村委会的租赁协议,渔池被政府控制。
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目的,李同红律师协助原告收集了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录音中显示,原告请被告杨先生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杨先生同意协助;原告提出停止卸渣土,杨先生未否认;双方还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杨先生同意协商解决。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这一用途是明知的。
在法庭上,李同红律师向法院指出,原告向渔池内倾倒渣土、垃圾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以低价承包渔池却高价转包,获取巨额利益,难以通过正常养鱼实现;合同中卸渣土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租金不退的约定,恰恰证明双方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是明知且默许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属无效。
针对合同中租金不退的约定,李同红律师主张,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涉案渔池已被政府收回整治,周先生无法返还渔池,但他仅使用渔池约1年,剩余17个月的承包费74万元应予返还,按租金不退条款执行对周先生显失公平。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赵先生、杨先生连带返还原告周先生承包费74万元,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李同红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规则,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展现了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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