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律师就职于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等领域均取得显著成果。在刑事辩护方面,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判决;民商事案件中,累计为当事人追回超千万元经济损失;医疗纠纷案件里,助力多位患者获得高额赔偿。
核心业务领域及专业优势刑事辩护张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民商事案件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张健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高效解决纠纷。曾在一个月内为当事人解决一起复杂的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案件熟悉公司法律事务,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纠纷、合同审查等。帮助多家公司解决了股权争议问题,保障了公司的稳定发展。医疗纠纷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张健律师深入研究医疗法律法规,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和庭审辩论,为患者争取合理的赔偿。在多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为患者争取到了高额赔偿。
代表性案例案件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当事人角色原告管X的代理律师案情简介2023年2月,管X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保。2023年4月17日,管X工作时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管X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管X遂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代理诉讼。核心诉求管X要求加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案件难点加工厂主张管X系“自残”,试图否定工伤认定。加工厂否认与管X存在劳动关系,称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加工厂对管X的工资标准和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增加了赔偿金额确定的难度。律师策略张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固定核心证据。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精准适用法律,针对“工资标准”争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全程代理管X参与诉讼,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为管X争取合法权益。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最终管X获得全额赔偿。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有效。强调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明确了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平均工资。肯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定性,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张健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多起类似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张健律师通过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和全程代理维权,帮助管X获得了全额赔偿,体现了其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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