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原告李X、曹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XX公司至约定交房日未能交房,且起诉时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这种情况使得原告面临“房钱两空”还需继续还贷的风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困境下,原告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执业至今的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前期,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深厚法学功底,精准地将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解除、首付款返还、已还贷款返还、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归还银行等多项请求合并诉讼。这一行为避免了购房者需另行起诉或长期背负债务的风险,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曾处理超千余件案件的经验,让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于是收集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清晰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
诉讼过程中,第三人XXX以“贷款合同目的已实现”为由不同意解除借款合同。冯从福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结合购房合同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应一并解除。其多年深耕福建宁德,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规则的优势在此体现,精准的法律论证让法院认可其观点。
被告XX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冯从福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应对缺席审判的情况。他还主动扣除原告还款记录中少量的罚息,体现诚信诉讼,避免对方以此反驳。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除违约金部分因未实际发生暂不处理外),判令XX公司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义务,并直接向XXX支付剩余贷款,有效解除了原告的后续还款责任。冯从福律师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其专业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得到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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