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被告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老相撞,致其受伤。交警认定蒋某负全责,杨老无责。杨老住院治疗7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伤、脑血肿等。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杨老遗留左下肢瘫(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保险公司已将垫付款项支付给蒋某。
杨老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杨老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
在执业过程中,郭笑云律师承办过百余起案件。面对此案,她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均退案。郭律师结合杨老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以及其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郭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这些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使法院予以支持。在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郭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成功争取到合理的赔偿金额。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获全额支持。此外,郭律师还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有效抗辩超龄农民误工费请求被驳回,并协调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垫付款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杨老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她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鉴定报告、医嘱等,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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