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张X受雇于XX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诊断为腰3、4右侧横突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XX劳务有限公司为张X所在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X委托戴丽萍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共计70962元。
戴丽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戴丽萍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工伤伤残等级、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精准核算各项赔偿金额,为张X确定合理的仲裁索赔数额,奠定了维权基础。在仲裁庭前调解阶段,戴丽萍律师积极与对方代理人沟通协商,充分阐述我方主张及法律依据。她依托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博弈,避免了冗长的仲裁庭审程序。
最终,在戴丽萍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XX劳务有限公司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张X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共计56000元,若到期未付则加付违约金2000元,且双方就本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协议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最初张X索赔的70962元相比,虽然赔偿金额有所减少,但通过戴丽萍律师的高效调解,张X避免了冗长的仲裁庭审程序,快速锁定了赔偿款,实现了维权目的。同时,调解协议中明确的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借助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为赔偿款的顺利支付提供了司法保障,有效降低了张X的维权风险,确保赔偿款能够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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