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芳律师于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宁波。她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下面通过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来展现朱秀芳律师的专业能力。
2025年2月27日,缪某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2025年3月4日,公司向缪某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缪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律师与陈xx律师处理此案。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缪某某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该焦点,朱秀芳律师明确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并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
朱秀芳律师指导缪某某系统收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相互印证,且公司在其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不在《员工确认书》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内,且从工资支付情况看,缪某某不存在无故缺勤,此解除事由无事实支撑;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其制定,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她指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应审慎,且需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法定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它提醒在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警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思路,即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愈发注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需对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解除行为需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都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秀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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