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企业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曾某与该企业及王某、张某某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曾某先起诉要求企业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79万元,并主张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多次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偿还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王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曾某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
李海明律师接受该企业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精准抓住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通过举证证明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同时,他强调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在二审中成功论证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此外,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适用标准,确保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与精确性。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企业部分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企业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五年间,李海明律师会不定期回访该企业,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和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一些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企业也因为李海明律师的专业服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想到他,并且还向其他企业推荐过李海明律师。
到了2025年,该企业又遇到了新的麻烦。企业员工王XX在提供劳务期间出现问题,从2022年11月开始伪造虚假第三方出货共4笔,金额2920.5元,2023年1月至今代收终端客户货款共计22111元未支付至企业账户,仓库缺货金额共计53911.76元,向已收款终端客户未送货共计3878元,上述共计83821.6元。企业再次委托李海明律师处理此案。
这次案件与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完全不同。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利息计算方式的争议,而此次案件是企业内部员工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货款损失问题,重点在于证据的搜集和事实的认定。李海明律师调整了策略,他首先搜集整理证据,包括劳务协议、对账单、库存报表等。在庭审中,他提交关键性的答辩意见,指出王XX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主要工作任务是送货,并无收取货款并截留及自行销售货物的职责权限,王XX将自行收取的货款部分截留,私自销售货物导致库存短缺,其占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王XX返还企业货款83821.6元,并赔偿企业损失1730.44元,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赔偿自2024年4月22日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的损失。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像李海明律师这样,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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