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非法牟利,林X从XXXX年X月开始,就在阳江市XX区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到了XXXX年X月,他组织了胡X、名某、梁X、郑某等越南国籍妇女进行卖淫。而团X呢,她明知林X租赁房屋是作为卖淫场所,还帮林X在阳江市XX租了多间出租屋。林X把那些卖淫X分别安排到这些出租屋里居住和从事卖淫活动。林X通过微信招揽、联系嫖客,安排卖淫X在每日XX时至次日X时进行卖淫服务,还把他和团X掌握的多个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的截图给卖淫X,让她们用来收取嫖资。每次卖淫服务价格是XXX元,林X从中收取XX元。
XXXX年X月X日X时许,民警查获了多名卖淫X和嫖客,还在阳江市江城区某小区某栋某房将林X、团X抓获,当场缴获手机十台。经过统计,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林X非法获利约XXX,XXX元。
公诉机关认为林X和团X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对林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团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当时团X的处境很糟糕,一旦罪名成立,就要面临长时间的牢狱之灾,而且她还是个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唐观红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唐律师发现,团X是听从林X安排租赁房屋并使用林X注册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同时,团X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更重要的是,团X尚处于哺乳期。
唐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核心辩护意见就是基于团X的这些情况,认为她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并且鉴于她处于哺乳期,可对其适用缓刑。这个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从犯情节和哺乳期这些因素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采纳了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团X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团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哺乳期的妇女等因素,对公诉机关对团X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决定对团X适用缓刑。
对比团X最初面临可能两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处境,最终获得缓刑的结果,这个转变是非常大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唐律师准确把握了团X在案件中的角色和特殊情况,并通过有效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团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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