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处境视角从当事人的处境看,开端是: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到了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需要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且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然而,后续B并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无奈之下将B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同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其一,B称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并非为自己代持,而且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存在倒签日期的情况;其二,B表示股权转让是附有条件的,即其他股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其他股东已经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协议条件未成就。
面对被告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展开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对于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这一说法,律师强调被告已经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也形成了印证,这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是有效的,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在优先购买权方面,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依据相关规则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主张,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比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签名真实性得到确认,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了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通过这场诉讼的胜诉判决,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股权代持的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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