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现任职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执业十二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刑事及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尤为专精,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40%,同时在刑事会见及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她曾为众多刑事案件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取保释放、缓刑、轻判、变更罪名等结果,展现出极高的办案效率和专业能力。
李桂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优势显著。在刑事会见方面,她有一套独有的沟通技巧,擅于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案件,能与被会见人进行良好沟通,抓住案件的关键节点。她与各单位沟通良好,深知律师越早介入对案件的帮助越大,对后续案件的走向越好。在处理交通工伤案件时,她熟悉工伤案所有办理流程,擅长处理复杂困难的交通、工伤案件,综合谈判能力较强,民商事案件标的额从几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下面以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为例,详细展示李桂英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改变罪名成功争取缓刑案。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写有“中国某信”字样的马甲,使用铁镐将东区村22号门口电信井、市政府办公区与农商行之间通道处电信井、靠政府办公区东侧电信井的井盖撬开,并用剪线钳将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了办公区接入点至办公区、农商银行总部的联络电缆(其中400对全塑电缆约92米、200对全塑电缆约173米),造成了该二条电缆承载的固话业务全部中断共896户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全部中断226户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张X、艾X将上述电缆线以人民币5300元出售给杨XX,二人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2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张X、艾X作案所得赃款以及用于作案的面包车、铁镐、剪线钳。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案发后,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元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的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诉求艾某希望不要被关押,李桂英律师受委托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
案件难点
1.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量刑较重。
2.案件涉及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较大范围的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3.要改变罪名,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律师策略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首先,她指出艾某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某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盗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其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即艾某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次,她认为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这些法律意见,李桂英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某适用缓刑。案件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涉及罪名定性争议的案件,律师应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等方面寻找突破口,为改变罪名提供有力依据。
2.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律师要注重与检察院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3.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对于争取缓刑等较轻的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4.此案也提醒相关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二年,累计承办三百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她在这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为当事人改变罪名并争取到缓刑,充分展现了她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