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如影随形,当遇到纠纷时,专业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张情静律师便是这样一位能为当事人带来可靠法律支持的专业人士。
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但实际发生了建筑设备(挖掘机)租赁业务。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后,长期拖欠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情静律师介入。张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202311661660,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她接手案件后,通过整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同时,她分析付款记录,主张由被告个人及被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防止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此外,她还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了剩余本金、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及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必要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情况更为复杂。原告主张被告一因购房、装修及家庭投资等需要,陆续向其借款巨额资金,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承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持有异议,并辩称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被告二(方XX)辩称借款发生时其与被告一已分居且关系不睦,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条签署时双方已离婚,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三(方XX)辩称其仅为出借银行账户给母亲使用,并未参与借款,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二委托张情静律师进行辩护。张律师指出,被告二与被告一长期分居,经济独立,且在借条签署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经法院调解离婚),不存在“共债共签”情形,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她从借款用途、家庭生活需求、借款合意等实质上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证明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被告二对此不知情、未签字,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排除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关键辩护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二和被告三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张情静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商事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她代理企业起诉买方拖欠货款,通过梳理合同、送货、对账全套证据,精准锁定违约事实,一审胜诉并促成对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帮助企业快速回笼经营资金。在企业劳动合规及劳资纠纷案中,她为企业处理多起员工离职、经济补偿、违法辞退争议,既通过诉讼妥善化解仲裁诉讼纠纷,又协助企业完善员工制度、劳动合同、离职流程,从源头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在婚姻家事夫妻财产纠纷案中,她代理当事人处理分居期间财产确权、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思路,合理界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范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张情静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历,具备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复合专业背景,同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专业资质认证。她长期深耕宁波本地法律实务,熟悉当地法院裁判口径与司法实践规则,专注服务各类民营企业、国企、金融机构及个人客户。自2015年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债权执行、婚姻家事财产认定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办案风格沉稳细致、逻辑严谨,重视案件细节与证据梳理,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诚信为底线,对待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负责,既善于通过诉讼仲裁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擅长通过调解、协商、合规规划等非诉方式低成本化解矛盾,赢得了众多企业及个人客户的一致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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