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许XX驾驶浙F×××××大型普通客车在海盐县通元镇滕泾XX村道XX十字路口与受害人宋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X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X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9日,原告XXX、宋XX、蒋XX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自2012年起在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被告许XX、海盐XX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受害人宋X居住情况的证据3,沈沁梅律师代表被告许XX、海盐XX厂提出异议。沈沁梅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指出房产证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也存疑,认为应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缺乏证明力。沈沁梅律师深耕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扎实的专业基础。
被告许XX、海盐XX厂为支持抗辩,提供了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受害人工作居住情况的笔录。沈沁梅律师在质证过程中,条理清晰地阐述被告观点。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沈沁梅律师结合被告了解到的情况,提出该证明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家庭成员结构表中宋X工作单位“建筑”相矛盾,且证明上手写字迹为盖章后添加,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告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根据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及核实情况,确认了受害人生前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应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被告许XX赔偿三原告202951.60元,被告海盐XX厂与被告许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沁梅律师凭借专业、严谨、温情、高效的办案风格,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她还是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长期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彰显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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