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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律师: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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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9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3115995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121662666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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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里,通常被告都会被判定承担还款责任。可在这起案子中,被告钱XX却被判定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这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李玲律师: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是廖XX,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告有钱XX、顾XX、江苏XX公司、长沙市XXX幼儿园。2018年9月,廖XX与钱XX签订了《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因为被告没办理股权变更,且管理混乱,廖XX又和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并未履约。于是,廖XX起诉要求钱XX对转让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钱XX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他的代理律师李玲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第一层,否定基础合同效力。因为长沙市XXX幼儿园是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没有股权结构,不能通过股权转让获利。而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层,厘清法律关系主体。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表明,廖XX一开始就知道钱XX是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就按顾XX指定转给了案外人,自己并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而且顾XX与钱XX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幼儿园是顾XX全额出资,钱XX只是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后来廖XX与顾XX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也印证了廖XX明知实际交易对象是顾XX,钱XX没有独立责任。第三层,反驳债权主张。顾XX委托多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所以,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也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查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钱XX收到转让款后确实当日就转给了案外人,且有证据证明他是代持人。顾XX委托他人转账的记录也很清晰。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协议无效,且钱XX并非实际债务人,顾XX才是实际债务人,并且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所以钱XX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确认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申请费、担保服务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顾XX方按比例承担。

这起案子由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律师代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和股权转让等交易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明确交易主体和款项流向。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子中,李玲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论证,成功让法院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了钱XX承担高额的连带还款责任。李玲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时间不算长,但她已经处理了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她有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时格外从容。她制定的“三层抗辩”策略,精准地拆解了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责任归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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