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石家庄,20XX年X月,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某女士受派遣前往新XX开展培训工作。某女士完成库尔勒XX培训任务后,在前往乌鲁木齐XX培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女士配偶李XX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为维护权益,李XX委托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张志来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1810055173,他是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石家庄市桥西区纪委监委法律顾问等职务。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张志来律师明确了诉讼请求,即撤销某市人社局和某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同时承担诉讼费用。他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6份关键证据,以此充分论证某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女士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被告某市人社局和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某女士提前出发、路线偏离且提及看沿途风景,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张志来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某女士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前往乌鲁木齐是为后续培训做准备,提前出发等情况不能否定工作关联性,且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和某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客户对张志来律师评价颇高,认为他专业负责,凭借扎实的行政法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劳动者家属争取到重新认定工伤的法定权利,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工伤认定中有利于职工的司法原则。同时,这起案件对类似因工外出途中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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