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8年期间,浙江省义乌市发生了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为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周X及其家属在焦急中找到了从2017年开始在安徽宿州砀山县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贾琦律师,委托他担任周X的辩护人。贾琦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周X,并开始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
在深入研究案件的过程中,贾琦律师在关键时间节点展开了调查工作。他发现,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虽然周X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该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规定,贾琦律师认为周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同时,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基于这些调查和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前就明确了辩护方向。
庭审这个关键节点,贾琦律师采取了关键动作。他在庭审中提出了“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周X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其他主犯的区别,强调周X的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贾琦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清晰地展示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性,避免了将一些民事履约不能的情况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同时,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此外,案件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精准分析案件、提出有力辩护意见的价值,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多起事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特别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退赔情节也会给予充分考虑。这起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即要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
此外,贾琦律师还代理过一起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某物流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焦X(原审原告)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之前的民事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贾琦律师及团队接受该物流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再审阶段的代理人。贾琦律师对原审案卷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后,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符合法定的再审申请条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代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并准备了详实的申请理由与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贾琦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为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争取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性胜利与缓冲时间,也体现了贾琦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有效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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