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是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和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08余件。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他办过的一起案子。案件的原告是一位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11年11月,她和被告装饰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在库管员岗位工作,聘用期限到2017年xx月xx日,合同里明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从2012年2月到2019年5月,被告为原告缴纳公积金,2019年5月双方终止了用工关系。
之后,原告觉得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没受理。原告不甘心,又把被告告到了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让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53.36元,还得协助办理离职手续、提供离职证明。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这时候,被告委托翁鹏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刚接到案子的时候,被告心里特别没底。毕竟原告上诉了,不知道二审结果会怎样。而且原告索要经济补偿金,这对被告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翁鹏威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原告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针对性的抗辩。对于原告说的“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律师指出,原告入职时都快到法定退休年龄了,签合同时也确认自己达到退休年龄的事实了,这份《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况。
针对原告主张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翁鹏威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翁鹏威律师还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这案子里双方自始至终都是劳务关系,原告没权利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问题。
二审审理的时候,双方都没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和法律支撑,把原告的上诉主张都回应了。
最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觉得原告说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开始,被告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心里焦虑不安。经过翁鹏威律师的努力,最终不用支付这笔钱,还让法院维持了原判,这前后对比很明显。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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