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自2006年起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签订运输合同。2021年初,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约定运输路线及价格,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4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于6月30日单方通知原告合同7月30日正式终止。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此案件由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代理,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
被告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框架协议,且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毕罗春律师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在处理企业合同管理等实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此案中,他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合同内容明确具体,成功让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系正式合同而非框架协议,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面,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方式计算。毕罗春律师凭借在企业法务工作中对成本核算等方面的经验,通过举证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轮渡费、油费等),使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毕罗春律师还成功突破被告“清算即免责”的抗辩。他凭借对法律规定和企业清算程序的了解,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毕罗春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他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经验,其专业能力和务实的工作风格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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