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中,原告赵XX与被告邹XX系朋友关系。2024年1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及月利率1.2%,同时约定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5%。双方还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以两套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原告依约出借资金后,被告仅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到期后未能还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张琪律师作为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2025年2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琪律师和原告的另一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均到庭。在庭审过程中,张琪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举证借条、转账记录、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了借贷及抵押事实。这些证据的有效组织和提交,为法院核实款项往来及抵押登记情况提供了关键依据。
法院结合张琪律师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依法核算本息。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需在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7474.0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2月7日起算至付清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险费1800元;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按比例分担。判决理由明确指出,借贷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依法调整为LPR四倍;违约金约定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抵押房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结果,让原告赵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通过张琪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代理,不仅清晰地呈现了案件事实,还为法院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原告而言,这一判决意味着其出借的资金及相关权益有望得到实现,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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