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郭XX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和报建,却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XX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郭XX提交了土地使用证、报建申请及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等证据,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被告市资源局的初始困境在于其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可能缺乏合法依据,证据缺口在于未能充分证明《控规(微调)》的合法性。梁国权律师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指出涉案地块在不同规划中的用途一致,且规划调整经过合法程序。庭审中,双方就《控规(微调)》的合法性展开激烈交锋,梁国权律师通过详细阐述规划调整的审批流程和依据,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观点。最终,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需对郭XX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里,原告陈XX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并提交转账记录主张被告吴XX、黎X某归还借款。陈XX认为被告建出租房欠债向其借款,借款本金为转账金额及部分现金。被告吴XX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黎X某提交离婚证、房屋相关证明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后,自己未签名也未收取借款。被告的初始困境在于借款协议存在,且有部分转账记录,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借款用途及部分款项并非借款。梁国权律师从借款成立、本金数额、款项性质、利息及黎X某责任等方面进行抗辩。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的现金交付,梁国权律师指出无证据证明,且部分款项交付时间和数额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法院最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的金额,部分款项为房屋买卖性质,吴XX需给付相应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市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认为二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跳单”。公司提交了带看房产、沟通价格及签订合同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告黄XX、郭XX的初始困境在于曾接受公司服务,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未“跳单”。梁国权律师从公司是否独家代理、是否利用公司信息促成交易等方面进行抗辩。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的“跳单”行为,梁国权律师指出公司未能证明房源独家,且黄XX、郭XX是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完成交易。法院最终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审查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找出证据缺口和矛盾点;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全面抗辩;三是积极收集和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主张和行为的合法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