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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铖律师多起案件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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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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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铖律师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他深入分析案情,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
王铖律师多起案件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在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经营与生活中,常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比如在刑事案件方面,一旦卷入其中,不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还会对个人的声誉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也存在着诸多潜在的法律纠纷,若处理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在辽阳市,就有这样一位专业的律师——王铖,他来自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2023年,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他发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至2023年5月22日,距离毕某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有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过深入审查和分析,发现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法院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另外,在一起诈骗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王铖律师介入后,了解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王铖律师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始终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当事人提供稳定、可靠、持续、合规的法律服务。在事前,王铖律师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帮助他们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在事中,他会严格把控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事后,他也会积极为当事人解决遗留问题,让当事人能够安心回归正常生活。王铖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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