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满心欢喜地以为自己申请的宅基地获批,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未来的生活有了安稳的保障。然而,一纸《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如晴天霹雳般打破了他的美好憧憬。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他在申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申报材料造假,骗取批准,撤销了批准书。刘X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也维持了该决定。刘XX陷入了绝望,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这样的案子,黎芳律师执业7年来已经办过300多件。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6大领域10余年,在随州本地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以“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为执业准则,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权益底线。
凭借300多起案件的经验,她注意到刘XX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刘XX提交了金花岭村委会批准的迁出申请及浪河村委会批准的迁入申请,欲证明其户籍信息已经发生变更,属于浪河村村民。但黎芳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刘XX户口的迁入和迁出程序未按规定向户口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导致中国公安网户籍未进行登记。而且刘XX以需购买其表兄住宅为由要求迁入何店镇浪河村,随后又以在浪河村无房为由申请在该村一组建房,前后理由自相矛盾。
曾经在处理众多行政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关键不在刘XX表面提交的材料,而在其实际的户籍情况和建房目的。她带领团队深入调查,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何店派出所调取“刘XX户籍信息”,发现刘XX从2005年8月起申报户籍信息为何店镇金花岭村至今,其户籍信息一直在何店镇金花岭村,仅于2006年3月21日,将其户籍从金花岭村三组迁至该村四组。同时,刘XX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向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关于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黎芳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有力地反驳了刘XX的上诉理由。她指出,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户籍,虚构了居住在何店镇浪河村的事实,并将购买的他人违法占地所建房屋申报为宅基地建房属不实申报,其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说明未举行听证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观点,认定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了刘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黎芳律师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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