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需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按规定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此前,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虽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节点、逾期滞纳金的调整等方面并没有特别明确细化的规定。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按照此前的规定,村集体在主张合同解除和滞纳金方面可能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困难,企业也可能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导致村集体维权难度增大。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民法典》相较于此前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和时间节点,使得在类似案件中,守约方的权益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例如,《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一规定为崔易蓬律师主张合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针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此外,崔易蓬律师还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在崔易蓬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此次案件不仅成功帮助村集体收回了价值较高的租赁地块及地上资产,有效维护了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进步意义。它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合同解除权等相关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崔易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展现了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的卓越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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