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达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无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达X不起诉。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吉强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接案后,李吉强律师初步判断,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入手为达X辩护或可避免刑事风险。主观上,达X与孙X系多年朋友,交易基于信任,且天珠实际价值与售价差距较小,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缺乏主观故意则不构成诈骗罪。客观方面,交易过程中达X未虚构天珠来源或材质,断裂瑕疵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证据收集上,李吉强律师团队遇到不少难点。要证明达X无诈骗故意,需收集双方多年友好交易往来的证据,以及天珠实际价值的鉴定报告等。为此,律师多方走访,联系相关鉴定机构,最终获取了有力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应定性为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李吉强律师紧紧围绕主观无故意、客观行为非诈骗进行辩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功将案件性质从刑事诈骗辩护为民事纠纷。在审查逮捕阶段,李吉强律师协助达X亲属向孙X退还全部款项18.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孙X书面表示自身存在“看走眼”的过错,这一关键环节扭转了局面,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猥亵儿童案中,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到被告人赵XX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李吉强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出辩护要点。他收集证据证明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认定;通过调查了解到赵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还强调赵XX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庭审中,律师重点突出这些从轻处罚情节,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庭的和解,推动赔偿协议达成,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还有裴XX非法经营烟草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李吉强律师意见,认定裴XX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李吉强律师接案后,指出裴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裴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在庭审中,律师强调涉案金额相对较小,部分交易未完成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较低,主观恶性低等情节,促使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内作出裁判,避免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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