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被告人范XX被湖北XX公司聘用,担任项目负责人。2月14日下午,范XX为争取项目建设资金,饮酒后前往沙市区XX河东路华城XX“新声带”KTV唱歌。期间,他因寻找厕所未果,无故踢踹“橙子爱学”培训中心大门,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袁XX接警后与辅警田XX到达现场,口头传唤范XX回所配合调查,范XX拒不配合,被强行带离。在被带离过程中,范XX持续抗拒并言语威胁民警,被带上警车后,他一直将右腿放在车门外阻止车门关闭,还与民警袁XX发生拉扯,先后掌掴、脚蹬袁XX面部,后被辅警和群众联合制服。经诊断,袁XX右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3月14日,范X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范XX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
公诉机关认为,范XX酒后踢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范XX醉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
争议点二:范XX是否有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XX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他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上述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争议点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整体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切不可抗拒甚至暴力袭击执法人员,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不幸触犯了法律,要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这起袭警罪案件最终以被告人范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告终。在这起案件中,肖仲鹏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肖仲鹏律师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承办近200件刑事案件。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正是因为他多年来对刑事辩护领域的专注和钻研,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