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判决生效后,周X并未履行。易XX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周X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了僵局。就在易XX发现了一个惊人的情况,在追偿权诉讼期间的2024年4月15日,周X将其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了其父周X某,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
易XX意识到情况不妙,周X这是在恶意转移财产,严重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于是,他们委托了郭笑云律师,一位深耕宜昌及湖北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郭笑云律师处理这类债权债务案件经验丰富,向来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郭笑云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了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后,他更加明确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郭笑云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等证据,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他还成功主张原告支出的8000元律师费由债务人周X负担,援引的正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在起诉时,郭笑云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易XX的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事后,易XX回忆起整个过程,对郭笑云律师始终坚持的“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有了更深的体会。郭笑云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易XX挽回了损失,也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