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气供应商与被告签订了配电箱供应合同。2020年8月30日,双方达成合作,供应商按约完成了供货,工程也顺利验收合格。根据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为一定数额,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但仍有889151.74元剩余货款未支付。
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的文贤飞律师,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执业以来,他承办的案件已逾400件,此次受电气供应商委托,为其追讨货款。
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声称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清晰明确。他认为,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足以证明总货款金额,未付款项为889151.74元。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贤飞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和付款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结算方式、付款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对于供应商来说,保留好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至关重要。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与对方沟通结算事宜,确保双方对货款金额和付款时间达成一致。同时,妥善保存各类交易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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