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成都,有一位某环保监测设备运维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公司老板为降低成本,安排其对监测设备氧含量标定浓度值进行修改,陷入了一场刑事风波。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及修改数据的设备达11台,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面临着被提起公诉、留下犯罪记录的重大风险。
曹頔繁律师来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1202110387531。他深耕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95%。他还是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获得过成都市锦江区青年律师优秀辩护人大赛优秀奖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曹頔繁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参与的具体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又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经过仔细研究,他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司法解释适用与行为危害性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而新司法解释对涉案行为的认定标准更为宽松,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更有利。同时,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仅能认定当事人修改数据的设备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证明当事人修改其他设备数据的证据不足,且仅凭口供不能定罪。此外,当事人系履行职务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基于这些发现,曹頔繁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意见中,他围绕法律适用、履职性质、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等要点进行了充分论证。他详细阐述了为什么要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新旧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以及如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尤其是从新的司法解释引出适用其他司法解释,论述当事人为何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并且强调本案证据不足。他提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条件,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完全采纳了曹頔繁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行为适用新司法解释更有利,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且是极为不容易的法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结案,达到了绝对无罪的结果,成功避免了刑事处罚与犯罪记录,保住了职业与名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曹頔繁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展现了他以过程的完美追求最优结果的执业理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