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合作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因股东出资等问题陷入法律纠纷,稍有不慎就会遭受经济损失。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与河南XX公司有承揽合同的业务往来。一次合作中,双方签订了《工艺质量样板销售合同》,然而合作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双方出现问题,导致合同解除。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要求河南XX公司返还建材公司定金及货款。
但事与愿违,判决生效后,河南XX公司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建材公司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到位的资金非常有限,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河南XX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让建材公司的债权实现一下子陷入了僵局,几十万的资金无法收回,这对公司的运营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眼看着辛苦挣来的货款就要打水漂,建材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
就在建材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了解到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韩蕊律师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该所刑事团队的负责人,同时还担任着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且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自2022年执业以来,她已经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韩蕊律师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韩蕊律师在接受建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她首先仔细研究了之前的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了清晰的了解。接着,她查看了河南XX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虽有明确规定,但股东史X和白X认缴的出资均未实际缴纳,且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法律规定,韩蕊律师认为股东史X和白X的出资应加速到期,他们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河南XX公司欠付建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史X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具备法律适用条件,自己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建材公司不能证明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恶意逃债的行为等。但韩蕊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一一进行了反驳。她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河南XX公司的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足额执行到位,这足以证明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几番激烈的庭审交锋,韩蕊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地为建材公司争取权益。
最终,法院认可了韩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判决书确定的河南XX公司欠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让建材公司负责人喜出望外,他们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韩蕊律师一直秉持着“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建材公司成功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难题,使建材公司的债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像这样的成功案例,在韩蕊律师的执业生涯中还有很多,每一次的胜利都见证了她的专业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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