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王某某,他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位投资者。被告是天某某XX技(大连XX公司,也就是天某公司。王某某作为天某公司证券投资者,2020年4月26日,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王某某在天某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购买了该公司股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王某某认为自己因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要求天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6,214.82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10.86元、印花税36.21元,还要求天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然而,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王某某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赔偿王某某主张的损失。王某某面临着天某公司的强硬抗辩,他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就在王某某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徐晓律师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
徐晓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卷宗材料,前后查阅卷宗约1500页。还多次与王某某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后会见王某某5次。徐晓律师发现,天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确实对王某某的投资产生了影响,其行为符合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徐晓律师抓住这个关键策略点,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天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王某某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还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代理词》《证据清单》等,详细阐述了王某某的诉求和依据。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为这起案件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
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他关于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王某某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天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33,907.14元,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天某公司负担647元。
王某某最初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6,214.82元等,最终获赔33,907.14元,虽然没有完全达到诉求,但也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抓住了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王某某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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